发布日期:2023-06-27 02:00:48

中水技术规程中水技术规程:全面指导中水处理及利用的权威指南

本文目录

  1. 宁波商业广场绿化带的水是中水吗?
  2. 中水到底指什么水?
  3. 水处理工需要具备哪些知识?
  4. 中水利用名词解释?
  5. 城市中水回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商业广场绿化带的水是中水吗?

不是中水。因为中水是指经过废水处理和净化后再利用的水,而宁波商业广场绿化带的水可能是由下雨或其他渠道流入的自然水源,所以不可以称之为中水。目前,中水处理和利用已经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许多城市都在加快中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中水利用项目的推广,以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同时,也需要倡导社会从根本上改变水资源利用方式,提倡水资源节约与回收再利用。

中水到底指什么水?

中水又称为再生水,它是指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因其水质介于给水(上水)和排水(下水)之间,故名中水。

建筑中水系统是将建筑或小区内使用后的生活污水、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回用于建筑或小区作为杂用水的供水系统。

中水就是经过污水处理后的水,这种水一般用来洗车。

水处理工需要具备哪些知识?

水处理应用领域很多,有的对水质要求极高有的则要求相对不那么严格,进入水处理行业的人越来越多,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些水处理相关知识,和大家一起学习讨论。

一、名词解释篇

1、原水:是指未经任何处理的天然水或城市的自来水等也叫生水。

2、澄清水:去除了原水中的悬浮杂质的水。

3、除盐水:是指水中的阳、阴离子基本上除去或降低到一定程度的水称为除盐水。除盐的方法有蒸馏法、电渗析法、反渗透法、离子交换法等。

4、浊度:就是指水的浑浊程度,它是因水中含有一定的悬浮物(包括胶体物质)所产生的光学效应。单位用NTU表示。浊度是在外观上判断水是否遭受污染的主要特征之一。浊度的标准单位规定为1mgSi02所构成的浑浊度为1度。

5、絮凝剂:能引起胶粒产生凝结架桥而发生絮凝作用的药剂。

6、总碱度:是指水中能与强酸发生中和作用的物质总量。

7、酸度:是指水中能与强碱发生中和作用的物质总量。

8、硬度:是指水中某些易于形成沉淀物的金属离子,通常指钙、镁离子含量。

9、电导率:是在一定温度下,截面积为1平方厘米,相距为1厘米的两平行电极之间溶液的电导。可以间接表示水中溶解盐的含量。

10、电阻率:也是一个反映水的导电能力的一个指标,水的电阻率越大,水的导电能力越差,水中所含的离子就越少。它的常用单位是MΩ.CM。它同电导率之间是倒数关系。例如:水的电导率是0.2μs/cm,则它的电阻率就是1/0.2=5(MΩ.CM)。

11、TDS(溶解性总固体):是滤除悬浮物(SS)与胶体并蒸发看全部水分后的剩余无机物。单位是ppm或mg/l,可以用TDS仪来测量。它也反应了水中的离子含量。它与电导率之间一个粗略的对应关系:对于氯化钠参考溶液来说,1ppm的TDS值对应2μs/cm的电导率。

12、pH值:溶液中酸和碱的相对含量。pH值是水中氢离子浓度的负对数(log)的度量单位。pH值分0~14挡,pH值为7.0则水为中性;pH值小于7.0,则水为酸性的;pH值大于7.0。则水为碱性的。

13、碱度:碱度是指水中能够接受[H+]离子与强酸进行中和反应的物质含量。水中产生碱度的物质主要由碳酸盐产生的碳酸盐碱度和碳酸氢盐产生的碳酸氢盐碱度,以及由氢氧化物存在而产生的氢氧化物碱度。

14、SDI:污染指数—用于测量反渗透系统所用原水中悬浮固体的数量。

15、臭氧:氧的一种不稳定的、高活性的形式,它是由自然雷电或高压电荷通过空气所产生的,是一种优良的氧化剂和消毒剂。

16、余氯:水经过加氯消毒,接触一定时间后,水中所余留的有效氯。

17、总大肠杆菌:总大肠菌群系指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的,在37℃生长时能使乳糖发酵,在24h内产酸产气的革氏阴性无芽胞杆菌。总大肠菌群系指每升水样中所含有的总大肠菌群的数目。

18、回收率:指系统产出的产品水的流量与进水流量的比值。

19、脱盐率:反映膜的性能的参数,通常一级RO膜系统脱盐率在97%以上。可以简单计算:(原水电导率-产品水的电导率)/原水电导率。

20、含盐量:水的含盐量也称矿化度,是表示水中所含盐类的数量。由于水中各种盐类一般均以离子的形式存在,所以含盐量也可以表示为水中各种阳离子的量和阴离子的量的和。

21、沉淀:废水处理的技术方法之一。可分为物理沉淀和化学沉淀两种作用。通常所指的沉淀是物理沉淀,即重力分离的方法。

22、中水:多种解释,污水工程方面称为再生水,工厂方面称为回用水,一般以水质作为区分。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水质介于上水(饮用水)和下水(生活污水之间),这也是中水得名的由来,人们又将供应中水的系统称为中水系统。

23、有机物污染:指以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氨基酸以及脂肪等形式存在的天然有机物质等某些其它可生物降解的人工合成有机物质。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24、浓差极化:反渗透在运行状况下,膜表面盐类被浓缩,同进水中的盐类之间存在浓度差,若浓水流量小,流速低时,高含量盐类的水不能被及时带走,在膜表面会形成很高的浓度差,阻碍了盐分的扩散,这种现象叫浓差极化。

25、悬浮物(SS):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粘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它是水样过滤后在103-105度温度下把滤纸上截留物烘干所得的固体量。单位mg/l。

中水利用名词解释?

中水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利用是对该处理过的水的再次循环使用。中水利用不仅可以获取一部分主要集中于城市的可利用水资源量,还在于体现了水的“优质优用、低质低用”的原则。中水利用还是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主要途径,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城市中水回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于1995年12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建城字第〔1995〕713号发布。该《办法》共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水资源开发程度和水体自净能力基本达到资源可以承受能力地区的城市,应当建设中水设施。

第四条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喷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五条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水情况并结合各地实际,制订中水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按计划组织建设。

第七条 中水设施建设根据建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设施建设规模)规定,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元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当地中水设施建设条件的,其产权单位应当作出规划,组织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中水设施建设条件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九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中水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在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颁布之前,暂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编制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执行。设计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经济技术分析资料)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定。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的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承担中水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确需改变原计划的,须经原设计审定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中水设施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中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可以不予供水。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和维修。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中水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的技术和设备提供者,必须保证设备安装、调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交付管理单位使用,并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产品进行保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中水技术和设备商的竞标活动。

第十六条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中水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由管理中水设施的单位负责计量收费,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中水水费标准,由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管理单位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未达到的,应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适量核减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

房屋管理单位不得将行政处罚费用转嫁给用户,违者将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各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水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按《生活杂用水质标准》(GJJ25.1-89)和《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J25.2-89)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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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文件